出租房屋承租人的使用义务

湖州法律咨询 2025-04-25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四条至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,承租人在使用出租房屋时应履行以下义务:首先,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使用租赁物。除非得到出租人的同意,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用于其他用途。其次,承租人应当保持租赁物的原状,不得擅自拆除、改建或重复承租。最后,承租人负有维修义务,包括日常维修和可能导致房屋损坏的维修。若违反这些规定,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四条: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使用租赁物。未经出租人的同意,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用于其他用途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五条: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、改建或者重复承租租赁物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建或者重复承租租赁物的,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,并签订书面协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六条: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损坏,应当及时修复。由于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者因延误修复而加重损坏的,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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